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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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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