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丁○○
9樓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傑 律師被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弄1之被告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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