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上訴人宏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上訴人聚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
丙○○乙○○上列當事人因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於98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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