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俞伯 即上韋車業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8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