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調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日秋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日秋前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
迄尚積欠新臺幣1,018,604元及利息未清償(下稱系爭債權
)。嗣經聲請人查得黃日秋之被繼承人遺留有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且
黃日秋並未拋棄繼承,依法應為繼承人,詎其恐繼承遺產後
為聲請人追索,而先將系爭土地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黃
○○(姓名年籍不詳)名下,黃○○又再將系爭土地贈與相
對人黃XX(姓名年籍不詳),且均登記完畢,渠等之行為
,顯已侵害聲請人系爭債權之實現。又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
,應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則因原因關係無
效,而不具所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性,為此依民法第87條、
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聲請調解,並請求確認相對人間
之分割協議、贈與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分割協議、贈與
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
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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