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陳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9,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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