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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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3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陳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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