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89號原告甲○○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會代表人 凌博志 檢察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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