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2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渣打 銀行貴賓申請表上偽造之「甲○○」簽名壹枚,沒收之。
事實
一、乙○○明知未取得其妻甲○○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11月7日前之某日,假冒甲○○之名義,在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貴賓申請表上偽簽「甲○○」之署名後,連同該申請表及甲○○與乙○○本人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以郵寄之方式,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額度為324,500元之萬事達白金卡及附卡而行使之,渣打銀行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此一申請書為甲○○所填載,而據以核發卡號均為0000000000000000號、持卡人分別為HUNGHUILING、CHANGPINGYANG之萬事達白金卡及附卡共2張,足生損害於甲○○及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乙○○取得信用卡後,即在上開2張信用卡背面均簽署自己之姓名「乙○○」,並自91年11月7日起至95年
1月9日止,連續持上開2張信用卡至如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且在刷卡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乙○○」,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核對信用卡背面簽名「乙○○」無訛後,誤認係甲○○本人消費或將由甲○○依約向銀行支付消費款項而陷於錯誤,共詐得其所選購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64,139元之商品。
二、乙○○又承上開詐欺取財之同一概括犯意,持上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連續向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甲行(下稱台新銀行五甲行)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使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支付乙○○共計30,000元之現金。
三、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上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編號4至9所示時間,在如各該編號所示地點之自動付款機輸入密碼後,使該自動付款機辨識系統誤認係甲○○本人提領現金,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126,000元。
四、案經甲○○及渣打銀行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被告乙○○於偵查中業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渣打銀行告訴代理人 吳沅洛 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渣打銀行之信用卡貴賓申請表2紙、信用卡/現金卡月結單32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信用卡申請表,向金融機構行使而申請領得信用卡(信用卡本身為財物),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取得信用卡後簽署自己之姓名而連續持以刷卡消費、詐購財物或預借現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於信用卡申請表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就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部分,雖未據聲請人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與起訴相同),惟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被告刷卡詐得財物之換算金額為164,139元,向台新銀行五甲行辦理預借現金3次共詐得30,000元,由自動付款設備以不正方法得財126,000元,合計詐財金額為320,139元。其中被告雖曾向渣打銀行繳交信用卡款13,500元,惟此乃被告詐得財物後,為能繼續刷卡或預借現金詐財,以符合當年11月份最低應繳金額13,381元之下限以上所繳交,僅能認為係被告犯罪後返還被害人即渣打銀行之款項,此觀偵查卷第26頁所附渣打銀行之帳單即明,故此部分仍應計入被告詐財金額。又被告預借現金之手續費、應繳交之基本卡費與利息等費用,並非被告所詐得之款項,此部分應予扣除,聲請意旨據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及渣打銀行帳單所示金額而為認定,尚有未合,應予補充、更正。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後持以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嚴重損害他人信用及特約商店與發卡銀行之權益,詐得金額達32萬餘元,數額非低,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卷附渣打銀行信用卡貴賓申請表上偽造「甲○○」之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申請表既已向渣打銀行提出行使,已非被告所有;扣案之渣打銀行信用卡與附卡各1張,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會員渣打銀行所有,為該卡片背面詳載,亦非被告所有,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一、盜刷部分:┌──┬────┬───────────┬───────┬────┐│編號│交易日期│商店│金額(新台幣)│發卡銀行│├──┼────┼───────────┼───────┼────┤│1│91.11.07│太平洋崇光百貨高雄分行│40,000│渣打銀行│├──┼────┼───────────┼───────┼────┤│2│91.11.11│太平洋崇光百貨高雄分行│10,700│渣打銀行│├──┼────┼───────────┼───────┼────┤│3│91.11.25│禾利銀樓│33,300│渣打銀行│├──┼────┼───────────┼───────┼────┤│4│91.12.01│CHEHAI│16,800│渣打銀行│├──┼────┼───────────┼───────┼────┤│5│91.12.03│禾利銀樓│22,500│渣打銀行│├──┼────┼───────────┼───────┼────┤│6│91.12.11│燦坤3C五甲家電館│15,473│渣打銀行│├──┼────┼───────────┼───────┼────┤│7│91.12.25│漢神百貨│3,690│渣打銀行│├──┼────┼───────────┼───────┼────┤│8│91.12.25│漢神百貨│12,132│渣打銀行│├──┼────┼───────────┼───────┼────┤│9│92.01.04│家福(股)公司-五甲│9,544│渣打銀行│├──┼────┼───────────┼───────┼────┤││小計││164,139││└──┴────┴───────────┴───────┴────┘
二、預借現金部分:┌──┬────┬───────────┬───────┬────┐│編號│交易日期│地點│金額(新台幣)│發卡銀行│├──┼────┼───────────┼───────┼────┤│1│91.11.08│台新銀行-五甲行│10,000│渣打銀行│├──┼────┼───────────┼───────┼────┤│2│91.11.11│台新銀行-五甲行│10,000│渣打銀行│├──┼────┼───────────┼───────┼────┤│3│91.11.12│台新銀行-五甲行│10,000│渣打銀行│├──┼────┼───────────┼───────┼────┤│4│91.11.13│台灣銀行-CD/ATM│20,000│渣打銀行│├──┼────┼───────────┼───────┼────┤│5│91.11.13│第一商業銀行-CD/ATM│20,000│渣打銀行│├──┼────┼───────────┼───────┼────┤│6│91.11.14│台灣銀行-CD/ATM│20,000│渣打銀行│├──┼────┼───────────┼───────┼────┤│7│91.11.14│台灣銀行-CD/ATM│20,000│渣打銀行│├──┼────┼───────────┼───────┼────┤│8│91.11.15│台灣銀行-CD/ATM│20,000│渣打銀行│├──┼────┼───────────┼───────┼────┤│9│91.11.18│台灣銀行-CD/ATM│20,000│渣打銀行│├──┼────┼───────────┼───────┼────┤│10│91.11.22│台灣銀行-CD/ATM│6,000│渣打銀行│├──┼────┼───────────┼───────┼────┤││小計││1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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