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許宏全 被告 謝秉辛 被告 陳炫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許惠瑜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