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5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6號上訴人威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57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