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7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5號原告甲○○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代理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 蔡吉安 ,嗣於辯論終結後宣判前變更為乙○○,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