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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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黃哲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964號、第3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尚待查明,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於民國94年3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4年6月3日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及禁見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自94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嗣已於94年7月20日經當庭諭知解除禁見處分在案)。茲本院於94年8月12日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許必奇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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