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9年6月18日上午
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