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91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陳茂盛
柯懿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78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9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001│ 蔡俊瑛 │89年7月6日│480,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