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71號聲請人 許富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家淳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許富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4月5日│200,000元│CH0000000││││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