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248號聲請人 左少穎
左少玲 左光宇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左棟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係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又依聲請人所簽署成年人遺產繼承權拋棄書簽署日期均為102年5月6日,顯見聲請人均至遲於10
2年5月6日時已知被繼承人死亡而知悉其得繼承,竟遲至
102年8月12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