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高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區漁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9,0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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