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439號
原   告  李惠玲
被   告 誼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介成
被   告  陳薰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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