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9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高金山
       陳永斌
被   告  陳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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