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高金山
陳永斌
被 告 陳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