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吳佳惠
       吳貴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宋柏毅
被   告  曾雲旺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被   告  曾來樹
            號
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 律師
被   告  張裕燈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中壢簡易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9年度壢簡調字第488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
年12月2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通
知兩造於101年7月23日下午4時20分行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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