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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