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廿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玖佰捌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