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整(不含強制責
任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壹萬元,餘額願於99年5
月20日前給付壹萬參仟元及同年6月20日前給付壹萬貳仟元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