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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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陸佰伍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若逾期不補繳,即逕
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