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8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房屋(門○○○
鎮○○路○○巷○○號)為其所有,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結束後
,仍占用該房屋,即屬無權占有,請求被告遷讓交還等語。
被告則辯稱該房屋乃兩造之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消滅時,
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被告已訴請原告就該房屋應有部分2
分之1移轉登記為被告共有(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8號),如
為勝訴,被告即為該房屋之共有人,有合法之占有權源等語
。查被告起訴,如為勝訴,即難認其占有上開房屋係屬無權
占有。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8
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即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