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呂春蓮
被   告  許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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