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   告  林栢申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許詣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85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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