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許戎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
項,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㈡、補正楊 蔡枝梅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原告與 楊蔡枝梅 之關係。
㈢、依原告提出之附件(二)「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懇親
費請領表』會計收執聯」所載,應發給楊蔡枝梅懇親費係
「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而非陳偉奇,請補正本件對陳
偉奇起訴相關事實理由,並補正「觀世音信眾管理委員會
」之登記資料、營業處所及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㈣、請補正原告或楊蔡枝梅入會之相關契約或文件。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