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蘇文輝
被   告  詹肇華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又原告對被
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未起訴乙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105號、104年度偵續字第3號不起訴處分
書附卷可稽,故原告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