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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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90號
原 告 洪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如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共為新臺幣(下同)436,80
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