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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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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