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為「凱硯有限公司 黃秀娥 」,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在案,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將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中國時報,將發票人登載為「凱碩有限公司黃秀娥」,就上開支票即難謂已經行公示催告程序,是聲請人之除權判決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前段規定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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