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六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磐石 送達代收人 蔡瑞霞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