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自訴甲○○強制案件,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審判有不公平之虞,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如僅有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最高法院四九年度台聲字第三號亦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甲○○違法,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等罪,如在台北地院,因其同事情誼,其審判難期公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指出「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對其自訴案件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徒憑己之臆測,空言指摘,核與首揭法條、判例之旨不符,自應駁回其聲請,爰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