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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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及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贓物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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