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卓斐玲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
被 告 般諾服飾有限公司
被 告 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茂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是否主張共同受僱於般諾服飾有限公司、日茂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及日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或主張受僱於高金美?
原告訴之聲明與陳述之事實與理由有所不同,仍有查明之必
要。
二、原告訂立僱傭契約之過程,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