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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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