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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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丙○○○原複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其實際所受損害之內容及其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韓經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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