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92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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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2月5日支票乙紙,面額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元,支票票號:AS0000000,付款人:萬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經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背書時法定代理人: 許玉咪 ,已變更為乙○○)背書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為維債權人權益,爰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