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5.13│88.09.21至96.08.20│96.08.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1710號│96年度偵字第21165號│96年度偵字第2116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54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8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84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25│97.12.24│97.12.24│├─┼──────┼──────────┼──────────┼──────────┤││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54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84號│97年度上易字第18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4│97.12.24│97.12.2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684號│98年度執字第2736號│98年度執字第2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