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盧采珍華南商業銀行│94年8月31日│34,200元│PC0000000│││││佳冬分行│││││├──┼──────┼──────┼──────┼───────┼─────┼──┤│002│盧采珍│華南商業銀行│94年9月30日│16,200元│PC0000000│││││佳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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