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8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892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