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
乙○○
號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吳宏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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