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佳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佳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佳紋因犯毒品為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簡易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或27日某時許│100年4月14日晚間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71號│年度毒偵字第80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0號│100年度易字第371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7日│100年8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0號│100年度易字第371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16日│100年9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186號│年度執字第2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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