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字第2號
原告 陸敏雄 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訴訟代理人 郭慧真 被告京西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蓮 被告卡拉貝納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良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春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