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 胡漢錫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