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麗珠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麗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莊麗珠趁 許銀庭 母親住院需錢濟急之際,分別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下列時、地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在彰化縣田中鎮復興里友人住處,貸
予許銀庭新臺幣(下同)35,000元之現金,約定每30日為1期,每期利息3,000元,許銀庭則當場簽發100年8月15日到期、面額35,000元之本票1紙交予莊麗珠作為債務之擔保,莊麗珠先預扣第1期利息3,000元,實付32,000元之現金予許銀庭,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
㈡又於100年7月21日,在上址,貸予許銀庭30,000元之現金,
約定每20日為1期,每期利息2,000元,許銀庭亦當場簽發100年8月10日到期、面額30,000元本票1紙交予莊麗珠作為債務之擔保。莊麗珠先預扣第1期利息2,000元後,實付28,000之現金予許銀庭,以此方式向許銀庭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
㈢另於100年8月18日,在上址,貸予許銀庭10,000元之現金,
約定每30日為1期,每期利息1,000元,許銀庭則當場簽發100年9月18日到期、面額為10,000元本票1紙以供擔保。莊麗珠預扣第1期利息1,000元後,實付9,000元之現金予許銀庭,以此方式向許銀庭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
㈣復於100年9月26日,在上址,貸予許銀庭20,000元之現金,
約定每30日為1期,每期利息2,000元,許銀庭並於當場簽發100年10月26日到期、面額為20,000元本票1紙以供擔保。莊麗珠先預扣第1期利息2,000元後,實付18,000元之現金予許銀庭,以此方式向許銀庭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上開各次計息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
㈤嗣於101年2月24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其彰化縣○○鎮○○
里○○路○段○○○巷○○弄○號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當場扣得許銀庭簽發之上開本票各1紙。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被告莊麗珠爭執警詢自白之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之自白,
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否認犯行,而被告固未具體指出司法警察有如何之不正訊問,惟辯稱:在警察局時,因被抓太久,說太快,警察一直叫伊承認云云。惟查:
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固檢察官對於被告之
自白筆錄之真實性有舉證責任,惟本件被告其供詞前後反覆,被告辯詞已打擊自己之憑信性(詳後述),其辯稱是否屬實,已值存疑。而其在警詢中有否受到司法警察不正訊問等情,屬於事實認定之問題,僅有親身經歷之被告始能知悉,惟其於偵查中,亦未就此有所主張,則其所辯不正訊問一情是否屬實尤值存疑。
⒉再者,被告上開第1次警詢筆錄(關於本件部分)經本院
勘驗結果,該日之警詢光碟有兩個檔案,警詢過程係一問一答,由警員發問,被告回答再由警員記載,問答內容如警詢筆錄所載,筆錄所載被告陳述意旨並無相左等情(即偵查卷第4頁反面第20行以下,詳細問答內容之錄音光碟譯文如附表三所示),有本院101年7月2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參本院卷第17頁反面至第21頁反面),堪認被告並無誤解司法警察之問題或礙於現場氛圍而趨附司法警察詢問為非任意性之陳述。且本件係經被害人許銀庭以外之其他被害人(該被害人真實姓名年籍詳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545號卷)報警製作警詢筆錄後,司法警察始向本院聲請搜索票,於101年2月24日在被告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執行搜索而查扣本票等物,被告並於當日在警局製作警詢筆錄,依該被害人供述內容,已足令警方有相當懷疑被告涉犯重利案件,足見即便有如被告所辯,亦屬偵辦員警在握有其現有之證據下,勸誘被告據實陳述,坦承面對自己之行為而實施之辦案手段,核與不正訊問等節尚屬有間。足見被告於警詢所為上開陳述,並無受到外界不當干擾或壓制其自由意志,而經本院以自由證明之心證程度判斷,難認司法警察並未持有任何跡證,卻利誘其坦承犯行,而有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嫌。
⒊綜上所陳,足認被告於警詢中所為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
任意為之,而未有如被告上開所辯各節之情,而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足證司法警察於製作該等筆錄,有對被告施以不正方法之情事,是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之陳述,復與證人即被害人許銀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吻合(詳後述),而與事實相符,認具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參本院卷第48頁至第4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㈠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於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21日、100
年8月18日、100年9月26日分別貸予被害人許銀庭款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因許銀庭母親住院亟需現金始借款,伊沒有收取利息,是許銀庭自行補貼伊共計約8,500元,該8,500元並非預扣云云。
㈡經查:證人即被害人許銀庭於警詢中稱:於100年7月間,因
急需現金,陸續向被告借貸金錢,共借款95,000元,每次借貸需先預扣利息,每次借貸利息收取1,000元、2,000元數額不等。借款當時有簽發本票質押,本票到期時,如未還款,被告就會找人對其大聲辱罵或辱罵三字經等語明確(參偵查卷第11頁至第13頁);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自100年7月、8月間,在彰化縣○○鎮○○路友人家中向被告借款,每次借款均有開立本票。100年7月21日所開立30,000元面額的本票,向被告借款28,000元,利息約2,000元,實際拿取28,000元。100年7月15日簽發面額35,000元的本票,實際向被告借得32,000元。100年8月18日簽發面額10,000元的本票,實際借得9,000元。100年9月26日簽發面額20,000元的本票,實際向被告借得18,000元,均是被告親自交錢無訛等情綦詳(參偵查卷第33頁至第34頁),互核其在警詢、偵查中所述均相合致。證人許銀庭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附和被告之前開辯詞,證稱:借款當日實際拿取之金額均為借款款項之全額,約定之還款日,其未依約還款,有拿2,000元不等給被告貼補。本票上票載發票日即借款日,到期日即約定還款日。4次借款均未清償,共積欠被告大約8、9萬元。警詢、偵查中皆係前1日跑車至翌日上午回家因而精神不振,始於製作筆錄時陳述有誤;於審理中記憶較為清楚云云。惟查:證人許銀庭對如何向被告借款、如何預扣利息、如何提供擔保、有無清償借款各節於警詢、偵查中前後所陳一致,況且製作警詢筆錄時間為101年2月25日下午4時40分許至同日下午5時10分許;另偵查中訊問筆錄時間為101年4月9日上午10時57分許;而本院審理期日為101年10月15日上午10時許等情,有各該筆錄可稽(參偵查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33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40頁),苟證人許銀庭所證因駕車工作熬夜至影響其精神狀況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有誤,則偵查中與審理時之客觀訊問時間各情相仿,甚且警詢筆錄製作時間係當日下午,則於上下班時間相同或休息時間更長之客觀情狀下,何以於本院審理時,反而精神狀況較佳並且記憶較為清晰?況且,警詢及偵查筆錄製作時,斯時不僅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且尚未受旁人干擾或影響,自較其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已隔相當時日(警詢至本院審理期日已逾半年有餘),且可能受旁人或在場被告多方壓力下所為之陳述,更為真實可信。另以證人許銀庭經檢察官一再質以借款有無預扣利息一情,證人許銀庭證陳確有預扣利息情形等語(參本院卷第45頁反面);復觀諸證人許銀庭簽發之面額分別30,000元、35,000元、10,000元、20,000元之本票各1紙,其票載發票日迄到期日之期限依序為30日、20日、30日、30日,與其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證每期計息期間吻合乙節,亦有各該本票在卷可稽(參偵查卷第22頁至第23頁)。綜上各情互參,證人許銀庭於本院審理時,關於此節翻異前詞所證顯與事理有違,自堪認證人許銀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較為可採。此外,並有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54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參偵查卷第14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3頁),而堪信證人許銀庭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屬實。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以上開情詞置辯,並聲請本院傳喚證人
謝莉樺 調查此節。惟經本院審理時傳喚調查後,證人謝莉樺僅泛稱被告並未向證人許銀庭收取利息云云,惟經檢察官詢問證人謝莉樺是否知悉證人許銀庭借款金額乙節,證人謝莉樺證稱每次借款金額均不記得,係證人許銀庭告知會拿一些給被告貼補,實際上有無貼補利息並不清楚等語(參本院卷第46頁至第47頁),是以證人謝莉樺既對於被告貸與證人許銀庭之各次金額均無從確定,則被告收取利息與否,證人謝莉樺當亦無可查知,其所為證述自無從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上開辯解,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
㈣再被告貸款取息之利率高於尋常,不僅與民法第203條所定
之週年利率5%之法定利率,及同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利率週年利率20%之限制,相去甚遠(詳附表二所示),且與目前銀行放款利率及一般民間利息之月息2分或3分相較,亦過於懸殊,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被告確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至為明顯;而被害人即證人許銀庭各次均因其母住院經濟情況急迫,急需現金濟急等情事,而向被告借款,衡情均有需款孔急情形。又按刑法第344條所謂之急迫,係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13號、第3780號、第5775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是否急迫係就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之緩急客觀事實為判斷,至於需求金錢或其他物品之原因或動機是否合法、有無法律上依據,均非所問。綜上,被告利用證人許銀庭因急迫而亟需現款濟急之情形而借貸,且被告貸款取息之利率甚高,如前所述,是被告確係均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無疑。而被告所為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憑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如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
所犯上揭各次重利犯行,雖罪名相同,惟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按重利犯罪之性質,在社會生活常態上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長期不間斷的反覆為之,均有其可能性,自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重利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5115號、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3609號判決);惟以本件被告對於被害人許銀庭之各個重利犯行,行為各自獨立,容係乘被害人各次經濟窘迫之際,見機基於各別犯意而為之,自應予分論併罰。又按刑法上接續犯之概念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是以,被告所為上開各次重利犯行,固係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惟觀諸各次之犯罪時間,並非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次所借之款項不同,各行為間具有獨立性,並非難以強行分開,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各次犯行,尚難認係接續犯。綜上所述,被告所犯上揭各次重利犯行,雖罪名相同,惟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2名子
女,均已成年,子女居住於夫家,前曾任職於紡織工廠,月薪約2、3萬餘元,目前無業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乘他人需款孔急之際放貸收取重利,以圖己私利,剝奪經濟上之弱者,對社會金融秩序造成危害,兼衡被告所借貸金額、收取之重利、期間、次數,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否認犯行,及檢察官就上開犯罪事實未與被告同一期間之其他犯行(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36號、第804號)合併起訴、審判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檢察官固於本院審理中求處被告各次犯行有期徒刑4月等語,惟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為加,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務求「罪刑相當」。本件被告所為犯行固屬可議,而應予以論罪科刑,然本件被告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重利之方式而為本件犯罪,就本件而言所採行為手段之危險性尚非重大,本院經審視全案卷證資料,認如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依檢察官之求刑,相對於其所為犯罪本身之情節及輕重(詳如前述),尚有過苛之虞,難謂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是本院綜合刑法第57條所列各事項審酌結果,認應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併此敘明之。至質押擔保物品之本票,係被害人向被告借款質押之物,借款人仍應清償借款本金及法定限制內之利息,被告則應返還上開質押物品,故上開票據所載面額其中部分係本金及法定限制內之利息,至限制外之重利固係犯罪所得,然限制內之利息即非犯罪所得,因前揭本票無從分割,自不能全部視為犯罪所得。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該物全部係犯罪所得而言,如非全部而僅係不能分割之其中一部係犯罪所得,自不得視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沒收。從而,上揭本票既非全係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商業本票簿、台中商業銀行支票、 曾素蘭 等人簽發之本票,無證據證明與本件各次重利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備註│├──┼───────┼────────────────┼───┤│一│100年7月15日借│莊麗珠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款35,000元部分│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100年7月21日借│莊麗珠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款30,000元部分│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100年8月18日借│莊麗珠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款10,000元部分│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100年9月26日借│莊麗珠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款20,000元部分│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計息情形│備註│├──┼───────┼────────────────┼───┤│一│100年7月15日借│實際貸得32,000元│借款利│││款35,000元部分│換算年利率為114﹪(四捨五入)│率以實││││3,000÷32,000÷30×365=1.140625│際貸得│││││之金額│││││計算之││││││├──┼───────┼────────────────┼───┤│二│100年7月21日借│實際貸得28,000元│同上│││款30,000元部分│換算年利率為130﹪(四捨五入)│││││2,000÷28,000÷20×365=1.30357││├──┼───────┼────────────────┼───┤│三│100年8月18日借│實際貸得9,000元│同上│││款10,000元部分│換算年利率為135﹪(四捨五入)│││││1,000÷9,000÷30×365=1.35185││├──┼───────┼────────────────┼───┤│四│100年9月26日借│實際貸得18,000元│同上│││款20,000元部分│換算年利率為﹪(四捨五入)│││││2,000÷18,000÷30×365=1.35185││└──┴───────┴────────────────┴───┘附表三┌────────────────────────────────┐│警詢筆錄出處:101年度偵字第2804號偵卷第4頁反面第20行以下││至第5頁第6行││檔案:Video138││檔案時間:00:30:42││問:我問你許銀庭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向你借款?詳細的情形││?(台語)││答:是100年啦,那時候很久了,他是透過一個朋友,他去求我││一個…那個朋友,叫那個…叫陳… 胡耀清 (音譯)…胡耀清(音││譯)…(台語)││問:100年何時?100年何時?││另一位員警問:何時開始借的?他找你的就對了?(台語)││答:我忘記了耶…真的…我忘記了…因為那時候…(台語)││另一位員警問:許銀庭100年這是從8月份開始的…(台語)││答:嘿。(台語)││另一位員警問:8月、9月、10月…開了4張票?(台語)││答:沒有沒有…他…(台語)││問:這裡啦…││另一位員警問:他是本人跟你借…還是?(台語)││答:喔,這個喔…(台語)││問:對啦…(台語)││答:這個是… 許銀庭厚 …(台語)││問:100年8月…(台語)││答:他這個…他給我借這個…是給他媽媽…││另一位員警問:好啦好啦…││問:是不是從100年8月開始的?(台語)││答:對對對。(台語)││問:100年8月…││另一位員警問:是不是他自己來找你?(台語)││答:蛤?││另一位員警問:是不是他來找你的?(台語)││答:嘿,找我說…給他媽媽要辦出院…要醫藥費啦…他媽媽要開││刀,需要錢這樣,這是救命錢阿。││另一位員警問:借多少?(台語)││答:蛤?總共好像是…我忘記了…好像都寫在那邊阿…││問:2萬…1萬…3萬…(台語)││答:一個3萬…(台語)││問:…3萬5…這樣多少?(台語)││答:對啦…(台語)││問:…3萬…2萬…9萬5喔?(台語)││答:對…他這個是救命錢…││問:好啦…向你借9萬5是不是?││答:嘿。(台語)││問:8月初9…8月初十開始?(台語)││答: 恩恩 。││問:倒10月初…(台語)││答:因為他都…││問:好,不用說那麼多…他自己直接跟你借嗎?(台語)││答:嘿,對。││問:借…總共開4張票給你嗎?(台語)││答:對對。││問:…借9萬5…開4張本票給你?(台語)││答:嘿嘿…這個是救命錢…││問:開4張本票…總共9萬5…(台語)││【警員繕打筆錄】││答:還有哪個開刀錢…││問:好啦…他媽媽要用錢就好了…(台語)││答:沒有啦,這個很重要,這個是救命錢耶…││問:好啦…你跟我說這個要幹嘛,他就跟你借,我就是要問你這││樣而已…(台語)││另一位員警問:總共多少?(台語)││問:總共9萬5。(台語)││【警員繕打筆錄】││檔案時間:00:33:03││另一位員警問:扣多少?(台語)││問:…多少錢…利息多少?(台語)││答:沒有啦…就是2千塊這樣子啦…││問:怎樣2千塊?(台語)││答:一張阿,一張2千塊阿。││另一位員警問:這樣拿8千嗎?(台語)││答:嘿阿。││問:總共收8千?(台語)││答:嘿…對阿…他就沒有辦法負擔阿…對阿…這個已經很久了勒││,他現在已經沒有…都避不見面。││問:我問你啦…(台語)││答:…我都現在找不到他…(台語)││問:好啦…等一下…讓我說完啦…8月初十這張開的跟你借3萬,││你給他扣2千?(台語)││答:沒有,那時候1千而已…這是救命錢耶,他就是想說…││另一位員警問:這…(台語)││問:這8月初十、8月15、9月18,跟10月26…(台語)││答:他媽媽…有的是開刀住院,有的是住院…還有那個那個…│
問:…7月21…阿不是,這是7月21的…(台語)││另一位員警問:這7月7月…(台語)││問:怎樣啦,快點啦,快說一說啦…(台語)││答:這就是…(台語)││另一位員警問:阿就4張加起來,你總共跟他收多少啦?你就說││收多少這樣就好了。(台語)││問:你收多少利息錢?(台語)││答:可是他一張一張…(台語)││另一位員警問:要是像你這樣說說到明天也說不完…(台語)││問:好啦…快點…你這樣4張收多少?(台語)││答:忘記了…(台語)││另一位員警問:總共多少啦?(台語)││答:因為他那時就是一張…就…麗珠姐你幫個忙…(台語)││另一位員警問:你現在講收多少就打多少阿…(台語)││問:現在4張給你看…借人家錢,你不知道收多少錢…(台語)││答:差不多8、9千有啊啦…(台語)││問:9千…(台語)││另一位員警問:哪有可能…(台語)││答:有啦…因為他後來就沒給我了阿…(台語)││另一位員警問:沒關係,你收多少?9萬5你收多少?你說多少我││就打多少…多少…(台語)││答:…借的時間很久了阿…(台語)││另一位員警問:多少?(台語)││答:8萬5…不是…8千5啦…(台語)││問:到現在耶?(台語)││答:到現在他就都沒給我阿…(台語)││問:沒給你?他繳到現在繳幾期了?(台語)││答:沒有沒有,他都沒在繳阿。就是都避不見面阿(台語)││問:你才跟他收9千…8千…好…(台語)││答:…到最後…(台語)││問:好,你目前跟他收8千5的利息錢?(台語)││答:恩(點頭)││問:你目前跟他收8千5的利息錢就對了?(台語)││答:恩(點頭),總共喔,那是總共喔。(台語)││【警員繕打筆錄】││答:這個都是大約啦…大約…他就講說…(台語)││【警員繕打筆錄】││答:…他陸陸續續…(台語)││檔案時間:00:35:51││問:我現在用總共的總數…他總共跟你借9萬…(台語)││另一位員警問:用總數這樣…不然到時…你20個…要像你這樣講││你沒辦法講起阿…如果沒有錯大概就是這樣…就是他用什麼藉口││跟你借錢的,跟你借多少,跟他收多少,這樣…(台語)││問:他總共跟你借9萬5,你總共跟他收8千5利息錢,對嗎?(台││語)││答:恩恩(點頭)││問:這樣是不是清楚?(台語)││答:恩恩(點頭)││問:這樣…對嗎?(台語)││答:恩恩(點頭)││問:他實際…總共…你也才拿8萬6千5給他而已…總數嗎?(台││語)││答:恩恩(點頭)││問:對嗎?這樣嗎?(台語)││答:(點頭)││問:後?(台語)││答:(點頭)││問:他這個利息錢怎麼算?最少1千1千?(台語)││答:沒有啦…1張1千元啦…(台語)││問:…另外還有3萬5,你說這樣多少?(台語)││答:3萬5他就是…他…哪有…(台語)││問:不是…我問你的意思你聽清楚,不要在那邊盧了…你最少一││次跟他收多少,最多一次跟他收多少,你跟我說多少?(台語)││答:就2千元阿,就給他媽媽付醫藥費阿…(台語)││問:是一張1千元,還是收8千5?(台語)││答:蛤?(台語)││問:1張1千?(台語)││答:就有時候…他就是…這就其實…(台語)││問:最少,我說最少1次收多少,最多1次收多少,這樣就好…(││台語)││答:大哥,我跟你講啦…讓我解釋…(台語)││問:好,你講,(台語)││答:…像有1張是…那個原本是借1萬塊…我是類似說…借1萬…││不夠錢的話…他下次…這次不夠錢…要增加又要再跟我借…(台││語)││問:好…(台語)││答:其實…(台語)││另一位員警問:姐阿,我跟你講…我們單純一點…這裡就是4張││本票…4張本票…你收錢…你這樣講…因為你這馬上…有可能他││跟你借完之後又拿票來跟你換…你撕掉我們沒扣到我們就不問了││…這4張的時候…(台語)││答:我沒有給他…(台語)││另一位員警問:他這個面額有3萬、3萬5、1萬的、2萬的,你就││看你這樣收…我們用大約的來算,譬如說1萬元我就收多少這樣││比較單純,不然你這樣…(台語)││答:他都是票給我…(台語)││另一位員警問:就憑他自己…憑他高興的啦…(台語)││答:…就我高興我覺得這樣就好…借你…(台語)││另一位員警問:至少1千啦…(台語)││問:1萬元至少1千啦…最多?(台語)││答:沒有啦,1萬元…他都是借很久耶…不是一個月勒…黑阿,││他是給我吃紅…這些給你…你…麻煩你多少幫忙我一下…是這樣││子…(台語)││另一位員警問:你這樣我沒有辦法幫你處理…你多久一期?多久││一期?(台語)││答:沒有…他那個算是跟我借錢1個月阿,有時借20天阿,說何││時要給我…(台語)││問:這7月初到期…7月初開的…8月初十,這才幾天而已…10天││…(台語)││答:有的時候他說這個時間要還我…就領錢阿…(台語)││問:有20天也有1個月阿…(台語)││答:對阿,就說要領錢給我阿…(台語)││問:7月21跟8月10號的…(台語)││答:他就說要領錢給我阿…領薪水…他有在工作…領薪水要給我││這些錢這樣阿…結果都沒有…(台語)││【警員繕打筆錄】││答:那時給他週轉就是…領薪水就要給我…(台語)││問:好啦…(台語)││答:…也有借10天阿…(台語)││【警員繕打筆錄】││││檔案時間:00:39:27││問:都他拿給你的?利息錢他自己拿給你?(台語)││答:嘿嘿,…他自己講說要多少給我這樣子…(台語)││另一位員警問:多少?(台語)││問:多少?(台語)││答:我不知道那個耶…(台語)││問:不是,你說的…你拿的他…他給你…(台語)││答:8千5(台語)││問:不是啦,他最少…(台語)││另一位員警問:1張啦,我問你1張啦…(台語)││答:他都是拿給我…(台語)││問:多少啦?(台語)││答:有的時候1千阿…(台語)││問:最多呢?(台語)││另一位員警問:最少1千,最多呢?(台語)││答:最多2千。(台語)││問:1千至2千?(台語)││答:他就說這些給你,給你補貼你這樣…補貼我阿…阿那個10天││的是因為他領薪水要給我錢這樣子。(台語)││【警員繕打筆錄】││問:他總共繳多少期給你了?(台語)││答:沒有阿,他就都沒再給我了…到最後那張,他就是沒給我…││(台語)││問:他總共付你幾期?(台語)││答:他就是…好像是說…(台語)││另一位員警問:他總共繳多少期給你了?(台語)││問:你總共收幾次?(台語)││答:蛤…││問:好…好…等一下…(台語)││答:你這樣我怎麼…沒有辦法講阿…這樣子我就沒有辦法講…(││台語)││問:等一下他總共跟你多少期?你總共跟他收多少次利息錢?你││跟他拿…(台語)││答:那個我也忘記了啦…(台語)││問:大約幾次啦?(台語)││答:大約…沒多少次啦…(台語)││問:沒多少次是幾次?(台語)││答:他就是…(台語)││問:沒有啦,有就好…(台語)││答:我跟你講後,他就是這張…不夠還我,他就是在開一張給我││…(台語)││問:我跟你問說…你跟他拿多少次利息錢就好?幾次就好?(台││語)││答:我忘記了啦。真的我忘記了。(台語)││另一位員警問:有超過5次嗎?(台語)││答:差不多4、5次有啦。(台語)││問:這樣就好了阿,你也是…總共多少錢?(台語)││另一位員警問:總共多少錢?(台語)││答:8萬5、9萬5。(台語)││另一位員警問:總共收8萬5、9萬5?││問:利息錢喔?(台語)││答:沒有啦…(台語)││問:現在問你利息錢…你先關掉,人家在問你什麼你也聽仔細再││回答…你詳細聽我們在問你什麼,回答我們什麼就好了…(台語││)││答:對不起啦…││問:因為你在講的拉拉雜雜的,我們要整理重點…你聽的沒有錯││…(台語)││答:謝謝,謝謝…││問:總共就是繳了4、5次嗎,總共這樣多少?(台語)││答:差不多8千5啦,總共啦…拿他的差不多8千5啦。││問:利息錢啦…他還欠你多少?(台語)││另一位員警問:他還欠你多少?(台語)││答:9萬5阿…8萬5還是9萬5…我…(台語)││問:9萬5…(台語)││答:蛤…(台語)││問:9萬5啦…(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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