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代理人朱家崎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鍾仕綺 、 彭俊源 即 彭康駿 、 林俊雄 、 沈羽晨 、 何駿逸 即 何宗洋 、黃珈豪、 徐偉勛 、 朱文弘 、 沈聲榜 、 劉憲治 、 劉博明 、 鍾珉哲 、 鍾東崇 、 徐淑鳳 、 彭柏雄 、 彭尚豪 、 李碧琳 、 鄭博洋 、范智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