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代理人朱家崎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鍾仕綺彭俊源彭康駿林俊雄沈羽晨何駿逸何宗洋 、黃珈豪、 徐偉勛朱文弘沈聲榜劉憲治劉博明鍾珉哲鍾東崇徐淑鳳彭柏雄彭尚豪李碧琳鄭博洋 、范智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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