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徐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伍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